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专有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


一、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 举例说明


2020年3月1日,自然人甲以自己申请的发明专利出资,自然人乙以货币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投入的专利技术价值100万元,其中5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乙投入货币资金150万元,全部计入实收资本。有限公司成立后,甲的持股比例为25%(50/(50 150)=25%),乙的持股比例为75%。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成立时,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4月,自然人甲将其持有的股权对外转让12.5%,转让价格为60万元,此时,甲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20%=12万元。


因为甲取得专利的成本为0,所以股权转让对价全部为对应的收益。


如果甲最初取得专利时发生了相关成本10万元,则,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


(60-10*50%)*20%=11万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