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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借“湘潭县农信社”名义协助商业银行开展消规模业务,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从A银行和B银行共计获利767万元,其中,伍泉舟获利442.72万元,戴金斌非法获利211.74万元,刘某非法获利109.15万元,蒋兴德非法获利3.5万元。
此外,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刘某等人还携带伪造的证照、印章至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恒丰银行温州分行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开户,均因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证照、印章系伪造未能开户成功。
2015年9月,伍泉舟、戴金斌、蒋兴德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6年7月,被取保候审。
2018年3月26日,湘潭县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湘0321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显示,伍泉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犯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戴金斌除了这三罪,还犯行贿罪,一共被判刑六年六个月,蒋兴德获刑8个月。
一审后伍泉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3日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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