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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的时候怎么填写抵扣啊(新手如何报税)

一、申报抵扣明细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栏)


其中:本期认证本期申报(第2栏)、前期认证本期申报(第3栏)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抵扣方式:认证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第4栏)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5栏)


抵扣方式:先稽核比对再申报抵扣


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第6栏)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第7栏)


抵扣方式:填列申报抵扣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第8a栏)


其他(第8b栏)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0栏)


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二、扣税凭证/抵扣发票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


开具单位: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


各联次用途:


购货单位:第一联发票联(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扣税凭证/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此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税务局: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


车辆登记单位: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


销货单位:第五联记账联(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留存)。


颜色:棕、绿、紫、蓝、红、黑


2、货运发票


3、(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适用范围: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进口增值税: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含关税、消费税)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5、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发票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发票左上角加“收购”字样)


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a栏。


6、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适用范围: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我国增值税纳税范围,支付人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之后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开具方式:税务局开具


代扣代缴税额:填入第36栏


7、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适用范围:尚未实行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


填报:其他(第8b栏)


8、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旅客运输服务普通发票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a.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b.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c.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相关文件:

1.《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营改增试点运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2.《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前三条,增值税税率下调)


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加计抵减政策)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第八条: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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