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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核定征收收取的管理费(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要纳税)





这种操作模式下,债权和收入核算都正常,但是完全没有成本票,因此被挂靠公司按取得的收入作为基数扣下了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管理费后直接把钱打给挂靠公司。在账面显示只有收入,没有成本,或是成本完全没有发票。


1、开具发票给建设方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付给挂靠公司或分包方时,因为收不到相应的发票扣除完没有成本会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后直接支付给对方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前面两个分录没有问题,问题在第三个分录的借方,不论借方采用哪个科目,都只是一个暂时的过渡方法,而借方的余额会随着此类工程的增加不断增加,并且一般情况下是没办法将它变小的,这样一来风险一直在累加。


为了解决这问题,很多企业就用人工费来顶替整个工程的成本,伪造农民工考勤,并伪造了发放记录来增加成本。支付给挂靠方款项时,没有取得成本发票,当作包工头借钱发工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包工头


贷:银行存款


挂靠方使用农民工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时,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其他应收款--包工头


这种方式只是账务平衡了,风险危机一直存在。首先成本单一,一个工程除非是清包工否则人工成本不会超过30%,其次这种发放农民工资的做法本身就存在问题,无论农民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都得代扣代缴个税,并且还涉及到社保问题。没有按规定扣缴个税和缴纳社保的工资成本属不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呢?


国税函2009年3号文对“合理工资薪金”做了规定: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薪金制度、薪金制度是否符合企业所在地区及行业水平、一定时期内薪金发放是有相对固定的,调整是否有序、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经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资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没有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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