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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店+核定征收(奶茶店核定征收如何缴税)


在红谷滩金街上,


有一家可可日记奶茶店,


使用的标识与CoCo都可奶茶店十分相似,



可可日记奶茶店


近日,南昌市知识产权法庭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法院判决可可日记奶茶店侵害了CoCo都可奶茶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带有“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的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CoCo都可”奶茶告“可可日记”奶茶

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建玲介绍,2015年8月14日,亿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经受让取得第6075711号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餐馆、自助餐馆、酒吧、茶馆等。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邑公司)经亿鼎公司许可,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后来馥邑公司发现,可可日记奶茶店在其经营场所店招、价目表、所售商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了‘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他们认为可可日记奶茶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CoCo都可”奶茶


南昌红谷滩“可可日记”奶茶被判侵权


刘建玲表示,这起奶茶店之争,还经历了两次审理,最终二审判定:可可日记奶茶店构成侵权,并赔偿馥邑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可可日记奶茶店使用的商标与‘CoCo都可’相似,容易让消费者认为与亿鼎公司有关联,造成混淆,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可可日记”奶茶店立即在第43类服务上停止使用“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赔偿馥邑公司经济损失。宣判之后,因赔偿事宜,馥邑公司提出上诉。

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此案,该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南昌市中院判决可可日记奶茶店立即在第43类服务上停止使用“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带有“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的侵权商品,赔偿馥邑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涉事奶茶店已易主


2020年5月29日,判决正式生效。那么,可可日记奶茶店是否停止使用“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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