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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筹划税务如何做(税务筹划具体怎么做)



筹划点6:“过桥资金”的引入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


筹划点7:搭建境外架构


引入境外架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实现税负的降低。


筹划点8:引入境外架构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筹划点9: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近年以来,房地产拿地方式出现了诸多变化,并购重组此起彼伏,2018年,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并购合作会越演越烈。在实际操作中,无论选择项目的收购、股权层面的并购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并购,都面临不同的税务问题。




拿地前如何进行税务分析与规划 ?


收购兼并中的巨额股权溢价如何消化 ?


如何合作才能达到合作双方共赢目的 ?




在房地产企业并购和拿地过程中都面临大量的此类税务问题。4.25日聚焦厦门,智慧源财税学院《房地产拿地方式与并购重组税务规划专题课程》为您答疑解惑。




主讲嘉宾:房地产全价值链财税专家——李明俊


时间地点:2018年04月25日 9:00-17:00/厦门


课程对象:房地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税务总监、投资总监、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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