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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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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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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税务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十一节征收管或理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生产定业户应当向其机劳务构所在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机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应税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从事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的理证明主管,并向提供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提供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税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劳务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发生地税款。


3.非货物固定应税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生产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从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应当向其机机关构发生地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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