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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法 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点)


易继明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为什么021-2035年)》,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建议尽地理快明确概念我地理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方向和模式选择,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进一步完善和理顺地理标志管理机制,全面知识产权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工作实现新发展。


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


2017权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的民法总则明确将“地理标志”专门列为一类知识产权客体,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权民法典承继了这一规范模式,确立了地理标志在知识产权体和系中的重要地位。按照中办、国办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到2025年要“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标志得到有效提升,并达到较高水平。


同时,地理标志保护也是贸易谈判的重要内知识产权特点容,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起,我国就承担起保护成员国原产地名称和为什么地理标志的条约义务。


二、当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政策建议


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以意大利知识产权法、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即欧盟模式和以美国等国家为代知识产权法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即美国模式。这两大模式的背后,反映出的是传统种植业发达的欧洲国家与新型工业化国的家发展模式的分歧,也反映出地理标志产品传统生产模式与工业化生产模式之争。和标志美国不同,我国尽管已经实现了工业化,但仍然保留了传统农业社会的优良文化传统,特点中国人对乡土乡情、原汁原味、乡愁记忆的认同度之高与移民国家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这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基本国情,也是地理标志制度建设的文化经济基础和根本。地理标志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记,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传递符号的机客体制,可以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减少市场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从法理角度而言,商标制度难以有效契合和满足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私权,商标权人的产品质量完全由其自主决定、自负责任,商标可以自由转让,品牌价值主要依赖企业的市场营销。而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则是基于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产品的特色质量,这是消费者认可、老百姓多年集体传承的人民的公共资源,核心价值是历史传承,不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也不能自由转让概念。因此属于,商标法保护难以有效传承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核心价值。另外,我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也需要通过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固化并鼓客体励具有特色质量、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和和产品开发方式,而不能鼓励企业搭便车、上规模。因此,我国宜采取专门保护的立法属于模式,以兼顾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和公共资源的特征,一方面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另一方面严格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在明确这一方向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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