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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多少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多少年理及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之内。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二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 15 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主体结构应当由总包单位自己完成,不得分包。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监督检查的执法措施】(1 分)


第七条 负安全生产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许可证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办理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①驾驶人员、②船员、③装卸管理人员、④押运人员、⑤申报人员、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


产品上————燃放说明 包装上————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有效期业。


第八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序号


类型


时间


1


使用登记


使用前或使用后 30 日内(直辖市或市)


2


自行检查


每月进行一次


3


修理等技术资料


修理验收后 30 日内交使用单位


4


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5


试运行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使用前


6


电梯清洁、润滑等


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


7


督促安全工作会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




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法(2021 版)》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综合监管)和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报告。(报告两条线)


【现场人员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续报、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①有关人民政府、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④监察机关、⑤公安机关以及⑥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⑦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十一节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需要拿证据)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许可证、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不用拿证据)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


第十七条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办理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①工伤职工或者其②近亲属③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多少年、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有效期 为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安全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关系留存


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按月支付伤残津



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一级


27


90%


二级


25


85%


三级


23


80%


四级


21


75%


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五级


18


70%


六级


16


60%


合同到期可以解除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七级


13



八级


11



九级


9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第十二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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