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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化入审计机关的职能(机构改革后审计局职能变化)


审计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中化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本次审计法修改主要围绕扩展审计化入监督范围、完善审计机关权限、严格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整的改和监督责任等方审计局面对现行审计中化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机关。


为贯彻落实党后审计局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并与全审计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相衔接,草案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机关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职能,并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机构改革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为使审计工作经费切实得到机构改革保障,并为一些地方开展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留有空间,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为了后强变化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草案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当同变化时报上一级职能审计机关。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的员在执行职务中,应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予审计以保密,不化入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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