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仅是一个劳动法问题,同时交么也是一个有趣的民的法问题.补吗从社会保险法的角度而论,用人单位具有依法为劳欠缴动者缴纳社保保险的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属于用人单位的当然义务,且该义务不因当事人之自己间的承诺免除而免责。实务中有的劳动补吗者在遭遇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时,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会选择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缴纳成本,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与个人应承担部分均由本人缴纳,只不过缴纳名义是用人单位而已。还的有一种情况,劳自己公司动者直接以灵活员工就业者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行缴纳本可以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
上述两种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均是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了所有社会保险费社保用的缴纳成本,用人单位未承担任何费用.该情形实际构成了用人单位无任何法律依据获得了相应收益,而劳动者因此受到损失的情况.即,用人单位的此种情况构成了不当得利。无论是基于民法通则还是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此项不当得利均具有返还的义务。
因此当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用欠缴人单位应当返还。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先申请劳公司交么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此类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仅提供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而社保后由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已经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虽然在理论上劳动仲裁委员工员会不予受理并不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从程序效率的角度而言,劳动仲裁委员可以会不予受理对于劳动者而言未必是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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