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裁判内容
长沙中院企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常采用“地理名称 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本案中,上诉人是将“樟树岗辣椒”使用在菜单上作为菜名使国家用。一般情况下,菜单上的菜名是用于区别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区别来源。但通常情况下,菜名仅采用“食物名称或其组合”或“食物名称 烹调手法”的方式(如“剁椒鱼头”“凉拌黄瓜”等),就足以区别不同的菜品,而不会涉及具体食物产地,除非该食物红网的品质与该特地产地有关。
被诉侵权标识为“樟树岗辣椒”,其中“岗”与“港”发音相同,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易将“樟树岗”误认为是“樟树港”,就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红网陈述其所售商品时,亦表述为“樟树港辣椒”。被诉侵权标识的表达方式与地理商标标志证明商标通常所用的表达方式“地理名称 产品名称”一致,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容易联想到该辣椒来源于樟树港,该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质与樟树港这一特定地区的自网然因素或者地理因素有关,这正是地理标志企证明网商标所发挥官方的作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品名称的意图也是为了将该辣椒与一般的查询系统辣椒相区别,提示消费者该菜品使用的辣椒来源于樟树港,故该种使用方式系商标的使用。
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证明该商品的特定品质,故并非产地是樟树港的辣椒都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樟树港辣椒”。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且履行申报等相关查询系统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商标。即使涉案辣椒确实是来源于樟树港,上诉人也只有正当使用“樟树港”地名的权利,故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字样的菜名对外销售菜品,构成对被上诉人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关于合法来源抗辩,考虑到“樟树港辣椒”的知名度、价格、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使用方式,可以认定上诉人在销售该商品时并非善意,故其合法来源抗国家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赔偿官网损失的责任。综上,长沙中院驳回上诉官网,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一级法官 程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以及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形,但该正官方当使用仅仅是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而非“地理名称 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且履商标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