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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为公司属于外包性质的(外包性质的工作靠谱吗)

【编者】


快递员、外卖员、配送员等人员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吗?这个问题似乎不是个问题,但在实务中,却搞得异常混乱。


一是因为很多公司与配送人员用签订承包协议、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的方式来规避用工风险。


二是在质的这种运营模式下,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在表现形式上有一些相似性,再加上劳动者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很多劳动关系没有得到认定。


本案中,双方虽然也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在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靠的特征,劳动者也能举出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956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7年9月23日,彭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收发快递。


20外包17年11月13日受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为申报工伤,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与彭某是合作关系,提供社保意见书,在社保意见书中,彭某选择不缴纳社保,签订合作协议的模式。


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彭某)以个体经营方式为工作甲质的方(公司)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甲乙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劳务承包关系,乙方本人及车辆保险已经由乙方自行购买,乙方应甲方之要求,在承包区域范围内提供符合服务规范的货物装卸、分拣、派送、反馈、开箱验货、上门取退货、上门取换货等客户服务。


彭某在乙方处签字,并书写日期为2017年9月23日。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彭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在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内服属于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社会保障因为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靠彭某与公司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承包关系性质,但一审法院认为,彭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因为:


1.彭某与公司之间的社保意见书中,彭某选择了“B”(不缴纳社保,签订合作协议),“B”项内容与“A”项内容(缴纳保险、签订全日制合同)相比,区别在于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两种形式下均有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两种形式下,公司对快递员的管理是没有区别的(编者:考核与其他员工没有区别,说明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2.从合作协议来看,虽然约定双方系劳动承包关系,但作为承包方的属于彭某并没有对其承工作包片区的快递业务具有经营管理权,也没有获取收益,而是将所有的货物代收款全部汇入公司账户,所有款项归公司所有(编者:员工对外没有独立性,不能直接从外部获得收益,劳动所得归公司所有,谱吗员工对公司具有人身依据性。)


另外,合作协议中还约定了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的奖励、被投诉时的处理等,可以看出,彭某要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双方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编者:公司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公司的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性质


3.公司每月向彭某支付劳务费,彭某从事的快递业务是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其为公司创造利润,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编者:员工从事的劳动与公司具有业务相关性,为公司劳动,具有经济从属性。)


4.彭某所在的物流工作地点的其他7名快递员均是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与彭某的但是性质相同,可见,彭某作为“承包商”并没有自行招用员工的因为权利。


综上,彭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谱吗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但是人单位依为公司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对于彭某为公司收发快递以及公司按月向彭某支付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公司与彭某之间是否属于劳务承包关系。


现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劳务承包关外包系,在一审提交了社保意见书、合作协议,在二审中提交了承诺书,彭某虽对上述证据中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但从承诺书、社保意见书、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彭某在承诺书中明确其与公司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编者:双方具有用工合意)社保意见书与合作协议显示公司对彭某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对其配送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质量考核,并根据考核不同结果给予分级奖励,对于客户投诉进行罚款直至解除协议(编者:接受劳动管理)。且公司未能提供双方结算货为公司款的凭证以及劳务费的计算依据,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为服务费用,应当承担举证性质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彭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一审法院认定彭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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