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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字侵权两个字的商标吗(一个字的商标)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美宜佳”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5类,其包括“推销(替他人)”,且所述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认为,商标一方面,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美商标宜家百货店)在吗未获得原告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招牌等使用的标识“美宜家”,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美宜佳”相比较,二者无明显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两者构成相同;另一方面,被告主要从事零售业务,目的是通过推销出售他人生产的产品,并从中获得利润,其服务从服务目的、的内容、方式、对象均与第35类中的推销、百货店推销(替他人);超市推销(替他人);以便利店的方侵权式推销( 替他人)相类似。因一个两个此,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属于类似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其享有的“美宜佳”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判令停止侵两个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被告认为,首先,“美宜家”与原告的商标“美宜佳”有一字之差,虽然音相同,但字不同;其次,被告经营的产品为五金零件,而原告生产的经营的为日用品,两三个字者经营范围也不同,不应该构成侵权。



【调解】


关于“美宜佳”:一个原告通过注册和续展获得“美宜佳”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是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目前尚在有效使用期内。原告开设的门店已突破20000家,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中国侵权特许奖”和“中国便利店百强榜单前三”。


关于“美宜家”:被告开设的百货店,“美宜家”是其字号名称的一部分,被告在门头招牌突出使用“美宜家”,其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等,属个体工商户。


本案的调解员程堂发老师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经过三个字多次电话沟吗通,了解当事人各自的情况和想法,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商标侵权的意识模糊,调解员对此以案说法,耐心解答,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10000元,原告撤诉。



【评析】


商标的知名度除了以商品的市场份额、字使用时间、享有市场声誉作为证据,在实务中还会考虑商标的产字品奖项以及报道等,这些证据也许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但是对商标知名度有潜在的补充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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