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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资质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变更 进出口)




导读


国庆假期已过,今变更年的重要节假日就剩元旦和春节,旅游也将慢慢进入淡季。休整之余,也请大资质家不要忘了提高自己。上一期给大家讲解了《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八)--“甩团”》,为大家分析了甩团的法律后果,以及教大家如何应对客人所要求的“三倍赔偿”问题。合理的诉求旅行社可以积极的解决,但是,过分的要求旅行社也可以说“不”。




今天本律师再给大家分享一个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范围经营”,听到这个词,大家是否能够想起自己做的哪些事情是超过合理经营范围的呢?是否知道,如果超范围经营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呢?




接下来,我们直奔主题,详解这进出口一违规行为。




一、什么是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首先来讲,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是应当依法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才可以开展相关的业务。而超范围经营,则是企业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于我们旅游行业来讲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旅游法》之规定,设立旅行社不仅要进行工商登记,而且必须经过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这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别许可程序。




旅游企业在没有经过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即便是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办法提供旅游服务。在我们国家,对于旅游服务并没有明文界定,但是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中,可以看出旅游服务不等于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业务包含旅游服务。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在我们旅行社行业中常见的一些超范围经营形式。




二、超范围经营常见形式?


1. 无证经营


(1)无工商登记,无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这种情形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微信群、民间俱乐部、老乡会、车友会、徒步等形式组织接待旅游活动,若表现为以盈利为目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组织活动,则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旅游业务。




(2)有工商登记,无旅游经营业务许可


在成立旅行社之时,都是先进行工商登记,然后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这中间就会存在一个时间差,若在许可下来之前就从事旅游业务(组织、招徕、组团、接待等),那也属于无证经营,这是旅行社业务经营的特别许可制度;




还有些旅行社也只是为了避免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而不去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就直接开展旅游服务,这也是国家要大力打击违法行为。




2. 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之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以及边境旅游”在取得基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后,还需要经过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特别的许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升出境社”。




根据《旅行社条例》之规定,“升出境社”条件必须先获得旅游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才可申请。




由此可见,出境社资质不容易获得许可,而且还要缴纳120万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部分旅行社为获得利益,经常会擅自或者变相(如变相商务考察、培训等)出境组织游客出境旅游,这也属于典型超范围经营。




3. 擅自经营赴台旅游


还有一种行为是大家经常忽略的一种情况,那就是擅自经营赴台旅游。即便是旅行社取得了出境社资质,也因为台湾特殊的政治问题,根据《资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之规定,组织赴台旅游的,需要经过旅游主管部门变更指定的旅行社才可开展相应的业务。




否则,就属于超范围经营,在实践中经常有旅行社因此而被处罚。




4. 旅行社门店经营咨询招徕以外业务


旅行社的门店、门市部或者服务网点不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分公司,而其具有特殊一些限制,即经营范围仅限于咨询和招徕,不得从事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在实践中经常有旅行社,直接以该门市部(服务网点)的名义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直接以自身名义组团或者接待游客,这都属于典型的超范围经营。虽然由于我们旅游行业具有特殊性,但是也超过法律法规的限度。




甚至还有不少门店、门市部为了利益的最大化,用多个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供应商系统等私交乱转,也属于非常典型的超范围经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门店自身的私利心,另一方面也是旅行社总部疏于管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5. 其他


疫情之下,很多旅行社已经在没有经营旅游业务,而是组织员工卖水果、卖化妆品、卖特产等其他经营手段开展自救,但是可能就会忽略了,是否超过了我们旅行社自身的经营范围,如果超出,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还有一些旅行社在组织客人旅行时会推销一些特产食品,或者在门店售卖,若没有获得相应经营范围食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也可能属于超范围经营。




最后特别提醒一点的是,根据《旅行社条例》之规定,旅行社代办出境签证等手续的,必须也要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三、法律后果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出境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经营范围务经营活动的。”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而且超范围经营的处罚相比较其他违规行为较为严重。此前也听到过一些旅行社也会抱怨,我们做旅行社的,正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受到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更为严格更为苛刻,但是其实不然。




有些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公司,可能已经触犯了《旅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可能因为其经营的隐蔽性以及旅游监管部门的有限性,没能及时发现查处。因为其没有旅行社设立时的严格条件,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所以,一旦出现问题,相关的企业和负责人可能就会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处罚,比如非法经营罪、安全事故责任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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