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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未申报账务处理(增值税)


出口一批货物,其中部分出口退税货物实际为装运,被海关稽查发现会被如何处罚?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际货物贸易公司,出口退税在一次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与客户的沟通出现了问题,导致部分货未物未装运,此次的运输货物涉及出口退税,请问此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给我公司带来什么处罚?


答:账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因此,贵司的未按申报如实的装运货物,导致可能会多退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海关会依法对贵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海关会依法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某机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张紧轮二项,其中第二项货物为张紧轮7064.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8483900090,对应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7%,申报价格CIF73756.4申报8美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7000378XXXX。经查,第二项货物实际未装运。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增值税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账务等相关法律规范,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有两批,按规定应装运已申出口退税报的两批货物,但经S海关稽查,第二项货物实际未装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处理)项的申报不实,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S海关根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申报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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