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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合同停运损失(租赁车辆发生事故要停运损失合适吗)


出租车停运损失按鉴定评估结论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北镇支公司与金宝秋、李明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生事林与代远、施细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经本院委托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原告程林出租车停运损失在委托方提供资料记载的评估基准期评估价值为6847元,本院予以认定;


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赵艳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提供了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车辆出租车停运损失价格为1144元,公司三被告对该项价格损失没有要求重新鉴定,故本院对此鉴定结论书予以采信,鉴定费57元也应予支持。




出租车停运损失按行业协会证明赔偿

兰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其向法庭提交了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兰磊每月向公司交承包金8102元,该标准符合当地同行业一般水平,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停运损失3,240元,鹏城汽车公司车辆系营运车辆,根据沈阳出租汽车暨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开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其车辆日收入270元,车辆共计维修12天,主张金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郑勇与许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出租车在福州市内日均营业额为九百五十元,该金额包括车辆营运成本,故对停运损失本院酌定360元/天计算,故停运损失共计360元/天21天=7560元。




出租车停运损失按营运统计数据赔偿

张永胜与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生


驾驶员收入:参照银川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出具银川市出租汽车运营收入统计数据,并结合本地区出租车营运收支情况,在扣除合理油气等费用后,本院酌情认定,原告驾驶生事车辆每天(全天)的停运误工损失为300元,原告车辆修理停运9.5天,故误工损失为2850元;


原告段银雪诉被告王苏北、徐州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原告主张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共计8400元,原告提供了徐州市彭友平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徐州市平升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营运数据统计表,但上述证据仅反映其业务收入、其收入并未扣减相应成本支出,同时未能提供其最近三年故要的平均收入情况,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结合原告车辆实际停运16天,本院酌情支持停运损失3200元(200元/天16天)。


罗明先与张忠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停运损失标准,原告主张金额为每日700元,并提供的出租车管理公司运营数据统计表和《证明》,证明该车辆2019年1-3月每日平均营业额为600元。




出租车停运损失按出租车公司证明赔偿

宋波与郭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渝XXX号车系用于营运的出租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共停运7租车天,停运期间每天仍需缴纳高额的管理费,根据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出租车每天单车营运收入在860元-96停运0元之间,故本院认为车辆停运损失按900元/天计算较为合理,本院确认车辆停运损失为7天900元/天=6300元


原告裴世标与被告李永乐、冯坤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误工费15200元(400元/月,38天),为此,其提供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收入证明一份,出租汽车营运证一本、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一本,上述证据虽能证明原告系捷顺达公司出租车驾驶员,而收入证明却称“该员工停运损失400元/天”,不能证明其误工期间实际收入的减少。


朱雪勇与柳林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提供的停运期间租金及误工损失有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运出租车分公司及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出具的证明佐证,其标准基本符合我市的实际,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出租车停运损失参照交通运输行业收入赔偿

田静与徐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系出租车从业驾驶员,每月收入不固定,应当按照2015年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停运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640元/年标准作为计算停运损失费的依据,现原告按照每天210元主张16天停运损失费,不违反合适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赵治龙与徐建军、江苏美乐车圈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原告驾驶的合同车辆为客运出租车,参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57元即每天116.50元计算停运15天损失为1748元。


赵忠记与李十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原告虽然就停运时间提供了相应证据,但未能提供其出租车日停运损失数额的证据,其请求按2013年交通运输业日平均工资140.91元计算停运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及合理性。




出租车停运损失按承包费赔偿

李颜萍与王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请求赔偿其承租的出租车营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出租车营运损失应以原告提供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原告每月需向管理方缴纳的企业管理费并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人均工资衡量,期限为维修停运期间。


秦士喜与郜军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士喜与车主崔亮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若承租人经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每天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40元,参照本地区同类型出租车对发生外承包价格,该约定属于承包价的合理区间,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车辆停运20天,支持停运损失4800元。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被告邵某、被告中国财与蔡某某、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损车辆系正用于旅客运合同输经营活动,原告要求被损车辆维修期间的停公司运损失的主张,原告张某某以日夜班每天收入为200元,出租车租赁费每天为230元取得客运出租车的日夜间营运权,因原告张某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营运,原告张某某按照协议约定依旧要向车主支付承包费,对此损失被告蔡某某应予赔偿。




出租车停运损失按误工费赔偿

苏二虎与夏喜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因其修理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共51天,发生在苏二虎的误工期内,其出租车收入损失应视作误工费,故该部分属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袁贵荣机动车交通租车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贵荣、张天中系出租车驾驶员,其经营出租车的利润系车辆其劳动收入,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给两人造成误工损失,故一审支持两人的误工费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李永德与袁树森、鸡东县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公司、孙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出租车停运损失,因原告伤前自行从事出租车营运行业,其本人与出租车相结合构成其收入方式,因此在请求误工费的情形下,再行请求营运损失,属重复计算损失,不应支持。




出租车停运损失由法院根据调查情况酌定赔偿

王某某与马某某、玉门豫通商租赁贸有限公司等机损失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停运损失,原告主张38天,每天350元,共计13300元,根据本院调查,结合当地租合适用出租车费用,停运损失支持38天,每月租车费用5000元,即停运损失支持6333元;


栗勇与蔡才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院依职权找证人陈太银、臧士亮各做了谈话笔录,综合当地出租车营运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栗勇的停运损失为200元/天,但应扣除本院已支持的误工损失98.37元/天后,应为101.63元/天;


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陈品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宜昌交运出租车公司主张鄂E号出租车每天营运收入550元,经本院调查与市场行情相符,故对停运损失计算为4950元(550元/天9天)。




出租车停运损失由法院综合相关因素酌定赔偿

李艺峰与史占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艺峰未申请对出租车的平均收入进行司法鉴定,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本院酌情按照每天330元计算出租车的营运损失,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李艺峰承包运营的鲁AT2796号出租车停运57天的营运损失为18810元。


牛东青、徐富旺机吗动吗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原告主张的每日停运损失,该院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发车辆生地一般出租车资费标准及盈利情损失况、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日及车辆修理合理维修时间,并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该院酌定原告停运时间为10日,每日停运损失租赁按365元计,即原告故要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运损失为3650元。


张勇与崔冬冬、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另原告张勇的出租车停运7天,其庭审过程中提交的租车协议显示停运损失白班150元/天,夜班130元/天,综合考虑原告车辆折旧等因素,本院酌情原告的停运损失按每天200元计算,7天停运费1400元,停运费系间接损失,应由被告崔冬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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