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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停业营业执照怎么注销(营业执照会自动注销吗)

一、引言


二、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据此,即便用人单位停业被吊销,在未注销之前,其法人地位依旧存续,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股东)列为被申请人。


02用人单位注销,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公自动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用自动人单位注销后,由于其法人资格的丧失,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营业被申请人,一般仲裁委不予受理。


地方裁判口径:


天津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


3.用人单位注销,当事人申请仲裁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用人单位注销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仲裁立案后,用人单位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以决定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清算组作为被告的,应予准许。


03用人单位注销后,如何确定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注销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终止的,应当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照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怎么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怎么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及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执照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吗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注销(终止)后,应当由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参加诉讼。用人单位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店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劳动者可以作为债权人起诉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要店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明知尚有诉讼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应当由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裁判口径:


广州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42、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起诉股东(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无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如已经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劳动者再行起诉用人单位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不予受理;如用人单位以非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案例分析


>>>>徐某某与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京01民终1290号)


【案情简介】


徐某某与中科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办公室主任,从事职能类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因单营业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争议,在争议产生期间,中科西安公司作为中科北京公司的投资人,未经处理完毕劳动争议等债权债务就注销了中科北京公司。


徐某某曾向北京市门头沟仲裁委提出申请,门头沟仲裁委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818号决定书:因中科北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注销营业执照停业,已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故徐某某要求中科北京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仲裁请求,因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本委决定撤销此案。后徐某某以西安中科公司、赵某、杨小君为被申请人,再次向门头沟仲裁委提出申请,门头沟仲裁委于2020年10月19日以被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为由作出京门劳人仲通字[2020]第9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徐某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某以中科北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该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注销营业执照,不是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某某的起诉,徐某某不服上诉。


【裁判要旨】


中科北京公司注销后由西安中科公司承继其权利义务,根据门头沟仲裁委所做裁决,徐某照会某所提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应予审理。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该院管辖为由驳回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罗某某、姚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鄂11民终360号)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8日,何某经中园农业公司股东同意,到公司上班,担任总经理一职,代为行使董事长职权,约定何某的薪酬为每月20000元。2019年7月4日,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和许可中心准予中园农业公司注销登记。何某自上班到公司注销,工资一直未支付。营业执照被告虞某某作为公司法定吗代表注销人及清算组负责人,被告姚某、陈某彦、陈某燕、贺某某、梁某某、罗某某、蔡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清算时没有通知原告何某,营业执照何某起诉要求支付所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照会四、实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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