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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包企业怎么交税新税率(总包税点)


税务政策

2016年3月23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各项具体实施办法。该文件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具体细则。至此,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覆盖原来适用营业税的所有行业。


1、建筑业相关政策


  • 建筑服务的计税方法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n 建筑公司适用两种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方式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即年销售额500万以上,或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但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健全的会计记录,并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简易征收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也无法开具专票,但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专票。


备注:请注意,新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建筑服务业税目


税目


释义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交税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 建筑服务的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税率/


征收率


销售额


可扣除项目


公式


一般计税


11%


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点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简易计税


3%


支付的分包款。


以上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无法抵扣进项税



  • 建筑服务特殊规定


营改增房地产建筑行业过渡项目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详细过渡政包税策一览表












行为或行业


纳税人身份


项目情况


判定标准


计税方法


适用税率(征收率)


销项税额计税


依据的确认


发票开具情况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项目工程所在地



本地项目


异地项目











建筑业


一般纳税人


新项目



一般计税


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2%,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老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简易征收


3%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交税在地纳税申报




一般征收


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新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2%,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清包工



简易征收


3%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总包自行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甲供材












小规模纳税人


老项目


参照上文


简易征收


3%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企业款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新项目












2、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包税现行增值税制新税率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会计处理

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税率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建筑


  第二步,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


  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 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 3%)3%]



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苏州的甲公司承包了上海一个合同值为10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怎么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2、财务和税务处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0


贷:原材料等 5000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6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怎么: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3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38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2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总包工程结算 970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2


——合同毛利 1796.12


  (7)甲向项目所在地上海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0-3000)(1 3%)3%)=203.88(万元),

新税率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8


贷:企业银行存款 203.8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8


  (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公司必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发票上的税额=10000(1 3%)3%=291.26(万元);金额=10000-291.26=9708.74(万元)。


总包甲公司预缴税款后,向甲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0-3000)(1 3%)3%=203.88(万元)。



建筑服务特殊规定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点记全部收入、支建筑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税率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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