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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预交所得税税率(高新企业预交所得税按什么税率)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企业理,建筑企业总所得税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当期所项目所在地预交的企业所企业得税可填列在"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栏,做税率为本期机构所在地所得税纳申报表的"应纳所得税预交额"预交的抵减项。


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跨地区预缴的企业所什么得税与每月/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填列在年度已缴税额栏次中。


建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按——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建筑工程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什么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根据季度或者月度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似乎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高新建筑工程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编税率制


3、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按费——应交企高新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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