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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未开票收入被税务稽查,企业只政策能补税,核定征收解决成本空缺



前不久,湖北武汉政策的税务局稽查到有公司收取销货款未入账,未申报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最终企业补缴增值税。其实很多地税收区的企业都有这一现象,厦门的某一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补充申报了2017年1至10月的未开票收入,原因是在销售货物时,客户不能确定是否开具发票,为避免在申报纳税后客户要求补开发票,所以当月未开具发票并未确认收入。为此厦门食品公司不但补缴增值税,还缴纳了50多万的滞纳金。

核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对于偷税,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追缴其税款并且补缴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会独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销售货征收物时,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要缴纳税款,保留好相关的合同,收款纪律等证据,如果确定好对方不要发票的,要做收入。如果确认了收入为开票,那么一定要税收如实申报纳税,如果少申报或未申报甚至瞒报,一旦稽查出来,企业将以偷税行为论处,这个风险问题就不用多说了吧。



如有企业实在是在业务真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成本进项票据,那么可考虑用税收园区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来降低税负压力,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作为成本,根据公司法规定,大家都知道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厦门业具有特殊性,没有企业所得税,只个人有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3个税种,且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享受核定政策。


企业可在园区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政策,增值税1%或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按照利润率10核定,根据五级累进制加计扣除计算,税率为0.35%-2.1%,综合税率在3个点或5个点。一般是征收通过业务分包的模式,将部分主体公司的业务分流一部分给个人独资企业,且分流的这部分业务享受核定政策交完税后,企业核定想要将厦门资金提现出来是不用再缴纳分红税,可以直接将剩余的利润独资企业提现到法人的账户,然后其利润可自由分配。



案例分析:某园林设计行业有500万真实发生业务,却无法取得对应票据,则将这部分业务分包给园区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则向后核定政策,所交税费为:


增值税:500万/1.01*1%=4.95万


附加税:4.95万*12%*50%=0.297万(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500万/1.01*10%*30%-4.05=10.8万


综合:4.95万 0.297万 10.8万=16.047万


从上述案例可以分析出500万的业务只缴纳16万个人的税费就可全部完税,跟25%的企业所得税比起来少之又少,且将利润可直接提现出来,不需缴纳分红税。


虽然园区的一些税收政策可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但是企业业务实际发生了,还是尽量取得相对应票据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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