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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缴纳利息税?不缴纳可强制执行!

浙江检察网宁海讯 “现在我把该缴纳的利息税都缴了,终于可以安心拿到我的借款了……”近日,纳税人葛某某在依法向税务局缴纳税款时如释重负。

2020年4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周某某应归还葛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1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12月,葛某某足额受偿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50000元。经检察院向县税务局调查核实,葛某某在获得较大数额利息后,应当缴纳相应利息税而未缴纳,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损害国家利益。宁海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管理职责。

据了解,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借贷之外,对其监管却相对薄弱。对此,宁海县检察院与宁海县法院、宁海县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征管协作的意见》,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征税工作的“三方联动”协作,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民间借贷行为,同时对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工作产生极大的助推作用,切实提升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

《意见》强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得利息收入应依法纳税,并对税收的征收范围、税收协作、监督形式及信息交换等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意见》明确,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或未到位的案件,县法院及时向县税务局通报征税线索,由县税务局依法征税;规定先由法院将申请执行人名单、利息收入等基本情况通报给县税务局由其进行核实,再由县税务局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县法院,如当事人针对利息涉税情况有相关问题,由检察院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及时与法院和税务局三方联动处理。该《意见》还规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专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事宜,专人专班进行信息交换、案件跟踪、税费入库、数据统计等有关工作,切实堵塞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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