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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问题(二)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条件

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主体,享有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也是营利法人,对于成立营利法人的股东而言,其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分取红利。但是,股东最终分红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和程序。

1.具备股东资格。

对于显名股东显而易见是可以的,但对于隐名股东而言一般不具有分配请求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名义股东返还相应的投资权益。

2.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实质条件,没有利润就不存在分配利润的问题。实践中,有些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中约定定期获取保本收益,这种约定要以公司具有足够的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否则是无效的。损害了公司资本稳定和财产权益。

3.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规定了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1)股东请求分配利润,一般要有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实务中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均可作为分配依据。

(2)盈余分配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但如果控股股东长期压迫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司法也会强行介入分配,就是说在没有股东会决议具体分配方案的时候,也可以求助于司法。主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4条、《公司法解释四》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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