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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知识不求人,收藏了

一般说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

第一种情况主动申请:

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况年销售额达标(生产型50万,商贸型80万,营改增500万)

除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外,还有个时间必须注意:

15日(达标当期申报结束后开始计算,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5日(如果纳税人逾期办理,至规定时限结束后开始计算,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5日(《税务事项通知书》制作完毕后开始计算,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如果纳税人逾期仍不办理,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那么问题来了!

问题一: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在转为一般纳税人时进行进项抵扣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简单来讲,可以抵扣的条件是:

1.未取得收入也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增值税。

2.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二: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啥要注意的?

1.依法经营;

2.合规用票;

3.如实申报;

4.注意专票认证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对2017年7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放宽到自开具之日起的360日内。

问题三:逾期抵扣怎么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经核实,可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情况包括: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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