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做出表态,将“加强制度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之后,财政部11月1日早间宣布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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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由交易出让方征收,维持不变。不过,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做出规定。此次,财政部废止条例,拟在印花税法中纳入印花税规定,实际上是在法律层次上的提升。
另一位券商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看到印花税政策变动,第一反应是印花税率将降低或取消征收。不过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税率暂时拟维持不变,但是,未来要给国务院税率调节权,灵活性大大增加。
意见稿明确,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第七条还规定,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根据意见稿,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第十八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待印花税法发布实施后,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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