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
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减少污染物排放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课征的税种
什么是“环境保护税”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征收主体移交至税务部门。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作为绿色税种,环保税有效发挥了“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反向约束和正向激励机制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加快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企业清洁生产、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了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税与检察公益诉讼有哪些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税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一种,保证其应收尽收即是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使命所在。
检税合力 合力守护国有财产
2021年6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两家生产建设单位存在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但两家公司未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于是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两家生产建设单位违规排污未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行为进行催缴,确保环境保护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税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责令两家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当月两企业即缴纳到位。同时,税务部门还对全区欠缴环境保护税税款的企业进行集中排查,保证环境保护税征收到位。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税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难点,推动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机制,加大环境保护税管征力度,合力守护国有财产。
凝聚检税合力
推进构建绿色税制
共同推动国有财产保护
和企业绿色发展
以检察力量守护碧水蓝天
来源:仓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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