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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建筑企业哪种计税方法更节税?

“甲供工程”建筑企业哪种计税方法更节税?

一、相关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建筑服务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甲供设备、主材是允许,也是合法的。

二、甲供工程产生的原因

1、建设单位一般都有长期合作的协议单位,这样一来便于议价,降低采购成本;二来采购的设备、主材质量可控,建设单位放心。

2、营改增试点试行后,对于便于取得17%税率的设备、主材,建设单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工程造价。

三、甲供工程中,一般计税办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对于甲供工程,建筑企业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到底选择哪一种计税方法更合算呢?下面就通过计算进行比较。

假设甲供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假设均取得16%的增值税发票)为B,计算所运用的税率为调整后的税率(16%,10%)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 10%)-B×16%÷(1 16%)=0.0909A-0.1379B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 A×3%÷(1 3%)=0.0291A

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0.0909A-0.1379B=0.0291A,即B/A=45%

由此可以推论:

B/A =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 甲供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价税合计 =45%时,两种计税方法效果相同;

B/A =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 甲供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价税合计 >45%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B/A =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 甲供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价税合计 <45%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结论: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占合同约定的价税合计(不包括甲供材)比重大于45%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小于45%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四、案例分析

1、某施工企业承建一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材料购置费600万元,其中甲供材200万元;安装费400万元,其中100万元分包给另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假设材料部分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票)。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 10%)-(600-200)×16%÷(1 16%)-100×10%÷(1 10%)=8.46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 (1000-200-100)×3%÷(1 3%)=20.38万元

结论: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 甲供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价税合计=(600-200)/(1000-200)=50%>45%,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某施工企业承建一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材料购置费600万元,其中甲供材400万元;安装费400万元,其中100万元分包给另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假设材料部分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票)。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400)×10%÷(1 10%)-(600-400)×16%÷(1 16%)-100×10%÷(1 10%)=17.87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 (1000-400-100)×3%÷(1 3%)=14.56万元

结论: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 甲供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价税合计=(600-400)/(1000-400)=33%<45%,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方法有利。

五、说明

本文的测算是建立在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全部取得且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想情况,但在实际业务中,易于取得1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主材已由甲方采购,剩下的砂石料等一般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可能根本就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B×16%÷(1 16%))重新测算。

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税率的占30%,16%税率的占70%,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B×16%÷(1 16%)就应该修正为( B×30%)×3%÷(1 3%) ( B×70%)×16%÷(1 16%)。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 10%)-( B×30%)×3%÷(1 3%)-( B×70%)×16%÷(1 16%)=0.0909A-0.1053B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 A×3%÷(1 3%)=0.0291A

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0.0909A-0.1053B =0.0291A,即B/A=59%

不同的建筑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原材料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也是不同的。对于具体的建筑工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测算出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然后选取对自己有利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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