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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来了!一文解读印花税变化

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将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最新成果。

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我国印花税法的历史改革

印花税起源于1624年的荷兰。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了《印花税法》,印花税第一次进入大众视野。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生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成为当时征收的14个税种之一。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书立或者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1992年,国家统一对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2017年底,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启动印花税立法工作。2018年11月,印花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印花税发生了这些变化

新法变化主要有:

五个降低

降低五类应税凭证适用税率:

1.承揽合同:万分之五改万分之三;

2.建设工程合同(含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万分之五改万分之三;

3.运输合同:万分之五改万分之三;

4.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万分之五改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直接以立法形式确定为万分之二点五。

五个明确

(一)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增值税金额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明确规定六类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管道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再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6.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征收印花税。

(三)明确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明确记载资金账务印花税缴纳规则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五)明确金额不定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规则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两个新增

(一)新增四项免税凭证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二)新增印花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个取消

(一)取消尾数规定,据实计税纳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法》予以取消,实行据实计税纳税。

(二)取消部分应税凭证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中“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的规定。

(三)取消原有罚则,按征管法执行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统一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

三个公告力促新税法顺利实施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多个公告,对印花税有关事项及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等进行了明确。一是6月12日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和退税、补税、免税情况等若干事项的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二是6月27日发布《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分成“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三部分。三是6月28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印花税新法旧规主要变动情况一览表

供稿: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审核:省财政厅办公室(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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