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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丨职工教育经费低于工资总额8%部分可税前扣除

昨日,又有一个利好消息了!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统一至8%!

先来看看原文件是怎么说的……

↓↓↓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新政策在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实行费用化,即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表示,此项优惠出台后,覆盖了此前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所有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而言,加大了优惠支持力度。

划重点来了!!!

下面我们来解读下这份原件说的是什么意思,涉及哪些人什么福利。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至8%

(一)新政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5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而且这一政策的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开始。

(二)原有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教育经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之前有以下几种情况:

1、2.5%的扣除比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8%的扣除比例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税〔2015〕63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

根据国发〔2014〕10号《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00%扣除的情形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动漫产业

根据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核电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4)航空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相关事项

1、工会经费

与职工教育经费经常容易混淆的就是工会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资薪金总额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

与51号文几乎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这一政策的执行有时间期限,即涉及的设备、器具要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

三、注意事项

本次发布的两个政策,其执行时间均自2018年1月1日起。当下正值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集中申报期,需要注意政策适用时间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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