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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有误孙子(不动产登记可以登记在子女名下吗)

案件回放


吴某和连某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吴大、吴二和吴三。吴大娶妻王某,生有子女吴东、吴南、吴西、吴北。吴三娶妻韶某,生有子女吴梦、吴醒。



吴大、连某、吴某、吴三分别于1993年、2000年、2002年和2003年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吴二、韶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家析产。



经房管所调档查明,1987年,县国土局将幸福街部分房屋划给学校作运动场。学校与吴某(乙方)签订《房屋调换协议书》,协定吴某将自己名下的幸福街XX 1号房屋产权交由国土局拆除,国土局将洪山寺XX2号房屋交给乙方父子使用并产权所有,并给予了费用补偿。乙方签名的有吴某、吴大和王某。



在XX 2号房屋登记及领取新证时,房管所核查吴某家庭主要成员为吴某、连某、吴大、王某、吴修文、吴修华、吴修红、吴修春等8人,并在《房屋共有人情况》栏中将该八个家庭成员所占份额列为全部;核定房屋占地面积232㎡(包括院子),房屋基底面积(用地)面积为162.97㎡。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吴二享有洪山寺XX 2号房屋份额面积15.52㎡,韶某及第三人吴醒、吴梦各享有5.17㎡。判决后,各方均不服,二审法院后改判:吴二享有洪山寺XX2号房屋份额面积15.52㎡;韶某享有房屋份额面积10.347㎡;吴梦、吴醒各享有2.587㎡。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麦林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的权属及各方当事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本案中,案涉XX 2号房屋是由XX1号房屋置换而来。虽然XX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中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吴大,但是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房屋共有人为吴大、吴某、连某、王某、吴东、吴北、吴西、吴南八人,且占有份额均为全部,应认定该房屋为该载明八人共有。案涉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共有人信息,应视为吴某、连某对财产的处分,且吴某、连某在办理洪山寺XX 2号房屋的登记手续时还在世。故此,吴二、韶某主张涉案的洪山寺XX2号房屋是其继承父母而获得之理由不充分。



恒略律师提醒: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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