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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进场报验台帐里面的序号是什么意思(商品砼进场验收台账填写范例)

[摘 要]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笔者根据从业经验就落实混凝土质量责任方面浅谈几点看法,以供交流学习。[关键词]质量责任;原材料;质量控制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1关于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1)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严格按照现行 GB 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明确相关的混凝土性能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属于专业承包序列之一,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要有一个合理的工期,且要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主要是对混凝土用原材料、配合比及混凝土出厂检验等方面要按规定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建立原材料检验台帐,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原材料不得使用,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性。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若原材料进货台帐与原材料检验台帐不能一一对应,应当视为没有对原材料进厂质量进行有效管控,原材料试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不按规定的检测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或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或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行为。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要有应对措施,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有力制约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行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技术标准、合同要求等设计配合比,并根据原材料情况及混凝土质量检验结果和生产任务单下发相应的配合比通知单,生产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制,不得弄虚作假,配合比的调整应由技术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技术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调整,严禁随意调整,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调整的数据应可追溯,这里面有一个混凝土配合比一致性的问题,就是配合比设计、生产、出具要一致,而不是数字要一样,在原材料变动的情况下,调整是常态,不调整是例外,如砂的细度模数经常性变动,或增减胶材用量是常态,这也是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尽职履责的一种体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当标识清楚,编号连续,并建立台账,不得留置无标识的混凝土试件,在供货后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向使用单位所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应当与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混凝土试验室作为质量控制的核心部门,其人员、场地、设施、检验能力等必须满足企业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的要求,并应健全试验室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试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有退货记录,并建立专用退货台帐。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这种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的行为时有发生,证明有的责任主体该做的却没有做到位,单从生产方来解决这个问题难度很大,混凝土生产方作为“弱势”一方,往往“服务”过头了,应当由混凝土使用方入手来求解。


(3)使用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使用方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宜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过程中,使用方、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延伸质量管理。使用方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企业资质、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信誉等进行考查。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单位应制定试验计划,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标准养护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预拌混凝土使用方应对到达现场的混凝土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及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拒绝使用,现场不得留置无标识混凝土试件。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GB 50666-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等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在混凝土浇筑时,相关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在场,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提高生产、使用质量控制水平应当不是一件难事。


(4)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责任。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巡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委托检验单位,监理单位要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5)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加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场清出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如参建方存在使用单位送检的混凝土试件弄虚作假的、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混凝土的、在混凝土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的,要有措施、手段及时处理。宜对管辖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规范企业名录动态管理,符合相关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列入规范企业名录中,使用单位应使用列入名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停产一定时间以及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再符合条件的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要有个说法,不能视而不见。对未列入规范企业名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供货并被使用的,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部位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法的检测报告,相关使用单位应对此要有一个说法。


2 关于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的想法


(1)关于“阴阳”配合比、“万能”配合比等对于“阴阳”配合比、“万能”配合比等,现在应站在一个违法违规的角度看,这不光是一个不规范行为,应当视为未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依据 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所以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的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依据相关要求发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使用单位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延伸管理或混凝土开盘鉴定就显得很重要了,做到位了,一般生产企业很难在混凝土配合比上弄虚作假,当然,作为使用单位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光看什么水泥用量,如人家的集料级配好、胶凝材料用量少、混凝土的体积稳定性更好,是好事呢,要依据技术标准实际效果综合地看。


(2)关于混凝土用原材料的质量问题


对于集料,JGJ 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明确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供货单位应按此标准第 3 章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如有的企业产生问题的原因是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原材料的检验,使用了“假”原料。因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性,不是什么东西拿来就可以用的,要有依据。


(3)关于所谓的民工在混凝土中加水的问题


现在有的人讲,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掌握在民工手上,混凝土一来就要加水,不然就不施工,讲这样话的人也很是无辜,这就是一个管理问题,自己管理不到位,还怪这怪那的,绝大部分民工朋友是会按规程办事的,上述情况是因有的责任主体制度设计或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4)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问题


(5)关于混凝土的耐久性及假试件


现行的标准规范对混凝土提出了很多的技术指标,一般的验收以混凝土的强度为主,但当设计有要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相关性能指标的验收,一讲到验收,当然要有试验报告,可有的试验报告代表性在哪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一定程度地存在,对发现存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弄虚作假的或存在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的施工项目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到位了没有呢?一个混凝土试件的代表性存在一定的问题,那验收的混凝土质量是不是有质量风险呢?这里面的问题,管理者一定要有个清醒的认识,是标准设计的问题?是潜规则的问题?还是管理的问题?讲到混凝土的有关技术性能指标,有的工程可提出强度、抗碳化性能、早期抗裂性能及渗透性能等指标,但要是提出来了,就要实实在在地依规落实。


只要各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主体责任,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就一定能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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