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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居民个人约翰(我国非居民个人约翰某日取得税前工资薪金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如下:


居民个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征税范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征税范围: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居民个人纳税人的界定,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同时实行居民个人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个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在中国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而非居民个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的是地域税收管辖权。


个人同时属于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对方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案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


约翰先生是英国居民,打算来中国居住9个月,本来的计划是2019年6月20日来中国并于2020年3月20日回英国。


解析


如果约翰先生推迟来中国的时间,计划2019年7月20日来中国并于2020年4月20日回英国,那么他将怎样缴納个人所得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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