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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餐饮业税收优惠政策(餐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挥表率作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严禁公款超标准用餐。公务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


《规定》着重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如,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务;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设置多种菜品份量规格;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探索建立并实行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及单位食堂、公职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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