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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公允价值变动 递延所得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


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或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处置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等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因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会存在差异。


【例·计算分析题】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 000万元。假定2×17年期初暂时性差异余额为零,不考虑其他因素。有关业务如下:


(1)2×17年11月20日,甲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支付价款1 000万元,本年末该权益性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2×17年末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1 1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1 0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0×25%=25(万元)


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100)×25%=2 475(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475+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75


(2)2×18年12月31日,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2×18年末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8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1 000(万元)


年末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00×25%=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50-0=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0-25=-25(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50-25=-7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300)×25%=2 575(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575-7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75


【例·计算分析题】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 000万元。假定2×17年期初暂时性差异余额为零,不考虑其他因素。有关业务如下:


(1)2×17年1月1日,甲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三年期分期付息债券、面值为5 000万元,票面利率为5%,每年12月31日付息,实际支付价款5 000万元;甲公司既可能将其持有至到期,也可能提前出售,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实际利率为5%。本年末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 100万元。2×17年末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5 1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5 0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0×25%=25(万元)


年末因所得税影响确认其他综合收益=-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25%=2 500(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2)2×18年12月31日,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为5 080万元。2×18年末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5 08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5 000(万元)


年末累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80×25%=2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20-25=-5(万元)


因所得税影响其他综合收益=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25%=2 500(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其他综合收益 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00


【例·计算分析题】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 0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1)2×17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房屋的成本为5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2×17年1月1日账面价值为4 000(5 000-5 000/20×4)万元,转换日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转换日产生其他综合收益1 000万元。2×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2×17年末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6 0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5 000-5 000÷20×5=3 750(万元)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 000-3 750=2 2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 250×25%=562.5(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62.5-0=562.5(万元)


其中: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 000×25%=25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562.5-250=312.5(万元)


2×17年应交所得税=(10 000-公允价值变动1 000-税法折旧5 000/20)×25%=2 187.5(万元)


2×17年确认所得税费用=2 187.5+31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其他综合收益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6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187.5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1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 600万元。2×18年末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5 6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5 000-5 000÷20×6=3 500(万元)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累计余额=2 10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 100×25%=525(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25-562.5=-37.5(万元)


2×18年应交所得税=(10 000+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00-5 000÷20)×25%=2 537.5(万元)


2×18年确认所得税费用=2 537.5-37.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37.5


【拓展】(1)A公司转换日2×17年1月1日账面价值仍然为4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转换日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00万元。2×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其他资料同上。2×17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年末账面价值=6 0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5 000-5 000÷20×5=3 750(万元)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 000-3 750=2 2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 250×25%=562.5(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62.5-0=562.5(万元)


2×17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562.5(万元)


2×17年应交所得税=[10 000+公允价值变动(1 000-3 000)-折旧5 000/20]×25%=1 937.5(万元)


2×17年确认所得税费用=1 937.5+56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6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937.5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1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 600万元。


与上述2×18年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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