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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解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小鹏汽车处罚内容公示 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官网


小鹏P5实拍 企业供图


闫兵提到,仲裁和诉讼均是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且当事人约定了仲裁程序确实会触发排除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的法律后果。从这个角度而言,小鹏汽车的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并且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从形式上都是没问题的(仲裁管辖机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确定而不受地域限制,理论上讲当事人之间即便约定香港仲裁委甚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都是可以的,只要被选择的仲裁委其仲裁规则中明确了诉争事项属于其管辖范畴)。


虽然程序上没有问题,但闫兵指出,本案仍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协商”,另一个则是“侵害消费者权利”。


其二,闫兵表示,“异地仲裁”虽然并不被法律所直接禁止。但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次事件中,对于销售主体、消费者及销售地都在北京的交易背景下,小鹏汽车却要选择远在广州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这看似你情我愿的背后其实是增加消费者维权负担及维权成本的不当用意。当消费者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很可能因为维权的时间成本及财务成本过高而自认倒霉,所以这个条款不当地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对于其整改方案,闫兵指出:关键点不是小鹏汽车是否修改合同文本,而是要看在执行中是否真的尊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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