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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按什么缴纳增值税(委托加工怎么算增值税是谁交)

第三节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基本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2. 个人(指自然人)无偿赠送货物。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 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3.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三、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


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4.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6.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7.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8.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9.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10.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五、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1. 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规定: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 案例

1. 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3%)×13%=11504.42(元)


【解析】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 某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9.36


【解析】

销项税=9.36÷(1+13%)×13%=1.08(万元)进项税=1.24(万元)


此业务应纳增值税=1.08-1.24=-0.16(万元)


销售代销货物,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


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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