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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所得税收政策(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的形式也各有差异,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来说,没有股东,没有股份,有的是合伙人和所占财产份额。


二、法人合伙人转让份额与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法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同样涉及两道环节企业所得税:一是转让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应分得的利润并入法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超过其投资成本的溢价部分并入法人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纳税所得额时 , 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原因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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