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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108号文件(鲁民函202061号文件内容)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振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18〕108号)、《关于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鲁民〔2018〕109号)、《济南市基层一线干部正向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济办发〔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办法》共11章47条


(一)人员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由区县统一公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镇)自行招聘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在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招录标准、条件的,经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审查推荐、区县统一组织考试或考核,可择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


(二)招录要求。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由区县制定招录办法。


为提高社区“两委”专职成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各区县应建立选任人员发现储备机制,以区县为单位组织专门考试,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通过考试人员,依法依规当选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的,享受相应待遇。


(三)教育培训。健全完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体系。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并按规定登记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初级每月不少于100元、中级每月不少于200元、高级每月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发放职业津贴。


(四)规范管理。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要与市、区县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街道(镇)签订劳动合同。街道(镇)应为社区工作者建立个人档案。全面推行“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模式,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坐班值班、错时上下班、分包网格、代办服务等工作制度。


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须经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研究同意,且借调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两委”换届或主要负责人离任,要组织力量进行审计。


(五)考核评价。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工作年限。


(六)薪酬待遇。区县按照当地街道事业编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的1倍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共分为三档十八级。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取得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相应等级。


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依法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七)职业发展。区县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时,一般应拿出不少于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总数20%的名额,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考录。


对连续任职满6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采取考试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市招聘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人。


对获得功勋荣誉和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组织书记、担当作为好书记等表彰奖励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以及任职期间所在社区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干事创业好班子和省级以上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等称号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组织考察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


(八)人员的激励。对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5个、2个、1个等级。已达到本岗位最高等级的,以及所在社区获得全国、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或全国、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绩效奖励,具体发放办法由区县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区县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对社区的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社区,可给予表扬并发放奖金。居民满意度低于85%的社区或个人当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以下等次的,不得发放奖金。具体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办法如何落实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级层面由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民政部门具体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区县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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