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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发201828号(烟发改能源202130号文)


上述废物中,需焚烧处置的约为6万吨,需填埋处置的约为9万吨。


(三)处置利用能力缺口


对比烟台市产废情况及处置利用能力,焚烧、水泥窑(不包括协同处置含氰尾渣)的处置能力基本与烟台市产废规模相匹配、集中填埋能力略低于产废规模。利用类项目,废油再生能力已远超烟台市产废规模。


四、工作方向和要求


(一)省、市的工作政策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以含氰尾渣、废盐、工业污泥、飞灰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大含氰尾渣、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含氰尾渣产生量集中的烟台市,应实现含氰尾渣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的平衡,到“十三五”末,做到含氰尾渣处置“不欠新账,多还旧账”。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利用处置项目建设。


《烟台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8]28号):加快推进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对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以优化现有利用处置能力、匹配烟台市产废规模为主,原则上不建设与烟台市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关或以外地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处置设施。


(二)其他有关要求


1、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大型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设施,并提供对外经营服务。


2、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拟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应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2号)等政策要求;拟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点应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73号)等政策的要求。


3、拟上项目须采用先进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拟上项目应优先采用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污染控制技术。上述《目录》未提及的,拟上项目应采用业内领先的处理技术及污染控制技术。新建填埋设施应确保符合最新的《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集中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其技术优先采用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


4、专业化管理。拟上项目应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


原标题: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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