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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和混合销售怎么开票(什么是兼营和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还是“兼营业务”,你还在傻傻分不清楚吗?还在为不知道怎么开票发愁吗?今天老王带您来说说其中这些事。


混合销售: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也涉及服务的前提下,两者之间成从属关系,实质是一项应税行为。


兼营业务:企业经营范围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公司经营行为涉及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并且业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实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划重点:混合销售本质是一项应税行为;兼营业务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为主”的判定标准,一般有两个:


(一)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二)按年销售占比确定


由于均按主业适用税率,按其从属性相关性质,销售货物和服务的发票均应按主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简称及税率开具发票,混合销售票面税率只有一个。


兼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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