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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支付的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入什么科目)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和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近有不少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在咨询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现将不同业务情形进行统一归纳整理,以方便大家参考学习。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年162号)规定:从2006年12月27日起,纳税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合同所记载金额的0.5‰。


二、不同业务情形下印花税缴纳问题


1、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印花税由谁缴纳?


情形一:母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土地主管部门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几个月后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对项目进行开发。国土部门、母公司和子公司三方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证最终办理在子公司名下。土地出让金已由母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还未开具,后期会由土储部门直接开给子公司。那么,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印花税由谁缴纳?


解析:母公司拿地,子公司进行后续开发,虽然母公司已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最终土地证要办理在子公司名下,子公司才是土地的实际交易主体。根据业务实质分析,母公司不应该负担该印花税,应该由子公司根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土地变性,新签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情形二:某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土地主管部门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期由于各种原因,该地产公司要将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部门将商业用地收储并进行变性,重新走招拍挂流程,该地产公司摘得土地,并签署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那么,新签土地出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析: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两次和土地主管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分别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即两份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次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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