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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1828号文政策调整(闽建筑201529号文有没有废除)

开栏语


第一百一十八期:《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七)。







一、工资保证金能否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二、施工总包单位未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如何处理?


属地人社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哪些情形下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会被责令退出福建省工资保证金业务范围?‍


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社部门予以不良记录,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我省工资保证金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一)收到《支付通知书》后,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未按照保函、保证保险约定全额承担担保(保险)责任的;


(二)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三)未落实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的;


(四)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规定,导致工资保证金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的;


(五)未按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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