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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在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为节约用水,增强环保意识,居民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的水量大小执行阶梯式征收标准,等级划分与自来水用水量居民阶梯等级等同。一级按基本标准征收,二级加收0.20元/立方米,三级加收0.50元/立方米。


同时,宜春市拟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优惠政策。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按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立方米。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免缴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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