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财税2016第101号文(财税2018年80号文件参考一下)

财税[2016]101号新政策一出,可谓是今年即营改增、金税三期上线之后,第三条刷爆朋友圈的税收新政,频频叫好点赞,可见这一政策是多么的顺应民心!


101号文为什么会成为热点?


简而言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政策扩大股权激励范围(对非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给予了优惠政策),增大股权激励优惠力度(纳税环节递延至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恢复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优惠(解决技术持有者无钱缴税难题),真可谓是大大的激发了企业创新的活力。



举个栗子,该政策出台前,非上市公司为留住人才、鼓励创新实行股权激励,需缴纳“二道税”,被激励人员取得股权环节按“工资薪金所得”3%-45%税率申报个税,股权转让时,又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再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今,仅需要在转让环节一次性按照差额征税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极大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也缓解了纳税人的现金流压力、降低因股权贬值而多缴税的风险。


企业何时制定激励计划可享受税收优惠?


很多专家讲解了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却对该政策何时实行未展开讨论。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很多人这里容易产生一个误解,以为该政策适用于2016年9月1日以后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


那么,是否真是如此呢?


亿企赢特邀税局政策制定成员解读


(1)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3)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若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2016年9月1日以后,按政策备案申报即可享受该政策优惠。


即若该股票(权)期权的行权日、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日、取得股权日发生于2016年9月1日以后,同时需满足“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即税收义务发生时间是关键点,股权激励计划何时制定并不影响。


如某初创公司老板为留住核心员工奖励员工股权期权,在过去,该员工在取得权益(行权或者解禁后)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权激励被认为是因为员工任职而取得的收益,因此按照“工资薪金(职工薪酬)”缴纳个税,同时,该员工还要承担极高的个税多缴的风险,即员工获得股权时,并未实际产生现金足以缴税,同时,如若初创企业经营不善,可能在行权或者解禁前公司已关闭,那么该员工一方面未获得受益但却缴纳了金额不小的个税而如今101号文的出台给初创公司股权激励的老板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下期,亿企赢独家解读101号文之民营企业的狂欢,看一文税政,如何撩动弄潮民营大佬、创业者、技术人之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