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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独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法规(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在2017年底免征增值税。


近日,省政府印发《辽宁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经过3年培育,到2018年全省民营工业企业总量进一步扩大。


实施“大做强”工程,到2018年,培育形成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企业1家,100~500亿元(含100亿元)企业16家,50~100亿元(含50亿元)企业20家,10~50亿元(含10亿元)企业100家。


实施“小升规”工程,到2018年,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数量达到11000家,其中新兴产业企业达到1100家以上。


实施“个转企”工程,计划到2018年,三年累计促进“个转企”达到30000家以上(包括非工业)。


“个转企”可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


鼓励引导传统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改造提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普惠性,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商部门在办理“个转企”注册登记时,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名称加“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后续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应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支持高校可面向民企增设专业


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对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国际PCT专利的给予相应资助。


对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项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在东北财经大学和辽宁大学建设两个工商管理学科的省级一流特色学科和两个应用经济学的省级一流特色学科。支持高等院校面向民营工业企业发展需要增设的专业申请备案或审批。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与民营工业企业合作,建设二级学院,探索、实践校企协同育人的体制机制。


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降低海关出口查验率,对高资信企业实施0.5%出口商品查验率,对一般资信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至2%。


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出口货物经原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口岸不再查验,进口货物在口岸实施必要处理后,直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落实国家关于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等相关政策。


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利用各类工业园区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系统,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交换和共享。对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安全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实行备案管理。


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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