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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税务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893号


佛山市***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4MA4UMT***M)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作为佛山***格力贸易公司的售后特约服务商,承揽空调安装、维修、销售配件等业务。经检查,你单位负责安装维修业务人员以零散临时劳务人员为主,相关支出多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入账,你单位通过制作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工资表单税前列支相关费用。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你单位账载的工程材料、工程成本等费用支出,以不符合规定的收据、送货单、发货单等凭证入账,并税前列支相关费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且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核实成本费用情况,对你单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2016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66号)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申报金额1384791.02元,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38479.1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追缴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11848.51元。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申报金额4573025.99元,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457302.6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追缴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33963.54元。


以上追缴税款合计45812.05元。


(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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