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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处理(营业外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


税务机关在年度中间检查企业纳税情况时,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影响损益的调整,涉及补退企业所得税的,应对以前年度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进行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以下举例说明具体的账务调整:


【案例1】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利润600万元,已按适用税率预缴所得税150万元(600万元×25%)。但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将购置基建用消防设备的60万元、修建围墙的20万元列入了“管理费用”中的“其他费用”,还将购买的一辆小轿车4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对此,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


1.调整上年损益:


借:在建工程 800 000(600 000 200 000)


固定资产 4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200 000


2.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000(1 200 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000


3.实际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4.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2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200 000


5.期末将所得税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000


对于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一些属于消耗性费用的开支(消耗性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已实际支付的如不涉及产品成本核算的工资、工会经费、捐赠、招待费、罚款等费用),就其应补退的所得税数额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调整。这类费用不直接影响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即支即耗,账户无延续性,不能在相关科目中调整冲转。因此,对这类消耗性费用的支出,属于上一年度的应调整补税,并就应补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以下举例说明具体的账务调整:


【案例2】税务稽查人员发现某企业上年度工资核算有误,账簿中多列工资30万元,多提工会经费0.6万元,多提教育经费0.4万元,多列招待费5万元,营业外支出有税款滞纳金2万元。


1.应作纳税调整,计算补税额:


(30 0.6 0.4 5 2)×25%=9.5(万元)


2.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 000


3.实际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 000


贷:银行存款 95 000


4.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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