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吴某,惠民县某机关事业单位一名事业编制人员,于2012年1月参加工作,2021年5月因个人原因,准备辞职后到济南一家企业工作。他想知道,入职新企业后,原先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能不能办理转移接续?
案例分析
1.自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该制度改革实施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
2.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机关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辞职后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也要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是累计计算。
因此,吴某首先要确定自己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改革前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并核实相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然后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济南)申请将其2014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在惠民县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即可。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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