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在所属期2021年度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当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是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当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若符合条件,也是同样可以享受的。
下面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帮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个政策
【例】小吴2020年至2021年都是甲单位员工。甲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吴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小吴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45000元,假设2021年,甲单位拟给小吴发放工资每月3500元,1月再发放年终奖10000元,暂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
由于小吴2020年度1到12月份,均在甲单位任职,甲单位也正常帮其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1到12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收入为45000元,小于6万元,故符合本公告要求。
若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吴1月的年终奖若单独计算,年终奖需要预扣预缴个税300元,当月工资预扣预缴个税0元。
当然也可选择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起申报,则也需要预扣预缴个税((10000 3500)-5000)*3%=255元。
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若小吴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工资薪金申报,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后而无需预缴税款。
((10000 3500)-6000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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