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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河北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导则在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方案策划、水泥窑协同处置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水处理生物填料等内容。调整优化了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突出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地就近利用。提出集中拆除的工程应引入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实现工程拆除与现场处置一体化等模式。拓展规范了再生骨料的应用方式,指出再生骨料主要就地用于场区道路工程的垫层、基层和建筑工程地基回填,剩余的就近用于其他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再生产品生产。


导则提出,建筑垃圾应从源头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建筑垃圾应按成分进行资源化利用。土类建筑垃圾可用于回填、道路工程和制砖等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宜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宜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宜由相关专业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


在处理及利用环节,建筑垃圾物料进厂至再生产品出厂的各环节应配备计量装置,按进厂量和实际利用量分别计量和统计,并计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进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不应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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